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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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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规范

发布日期:2020/08/20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的一般性要求验收工作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和系统运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烟花爆竹和火炸药粉尘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47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15577-201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5607  涂装行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7440-200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19081-2008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32276-2015  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4228-200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32-2013  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

AQ4272-2016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AQ4273-201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涉爆粉尘

涉及可燃、可爆的粉尘。


3.2 除尘系统

由吸尘罩或吸尘柜、风管、风机、除尘器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装置。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3.4 湿式除尘一体机

具有防爆性能的打磨、抛光、湿式除尘一体化功能的设备。


4 一般性要求

4.1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承接单位,应当具有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范围内的服务能力。 


4.2 项目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组织专家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4.3 湿式除尘一体机及相关资料和设备安全性能应经过专家委员会审查。 


4.4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除应遵守本标准规定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验收程序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5.1 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向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前准备附录A中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


5.2 成立专家组

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应根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从委员会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数量宜在3人以上(含3人),且为奇数,并明确1人为组长。


5.3 现场验收

专家组到现场后,进行必要性文件资料的审阅,对项目进行验收,包括设备设施查看和控制系统测试。


5.4 出具意见书

专家组应对申请验收项目出具验收意见书;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监管。

具体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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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收内容

6.1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根据苏州地区的粉尘状况,其性质分为4类,对应的验收内容分别如下:


6.1.1 铝镁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资料;

——除尘系统;

——电气设备设施;

——控爆措施;

——控制系统;

——其他。


6.1.2 木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资料;

——除尘系统;

——木粉收集装置;

——电气设备设施;

——控爆措施;

——控制系统;

——非封闭式除尘器;

——其他。


6.1.3 静电喷粉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资料;

——除尘系统;

——喷粉室;

——电气设备设施;

——控爆措施;

——控制系统;

——其他。


6.1.4 其他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资料;

——除尘系统;

——电气设备设施;

——控爆措施;

——控制系统;

——斗式提升机;

——其他。


6.2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具体验收要点、验收方法、权重划分、验收通过标准及备注详见附录A。


7 验收意见书

7.1 专家组完成现场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意见书。


7.2 验收意见书作为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技术结论,接受当地政府监管。


7.3 验收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地址、建设项目名称、验收日期;

2)项目描述: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安全设施、系统运行情况;

3)明确内容:除尘系统目前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除尘系统在建设单位生产过程中能否满足安全要求、除尘系统安全风险是否可以接受; 

4)问题与建议:除尘系统需进一步整改的问题及对应的完善建议、系统运行管理建议;

5)专家签字。


7.4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意见书参考格式详见附录B。


7.5 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提出反映,由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 系统运行管理

8.1 建设单位在除尘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8.1.1 建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清扫制度、应急处置要点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1.2 建立系统安全运行、检测记录和设备档案,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8.1.3 除尘系统的安全标志应按GB 2894和其他有关规定张贴。


8.1.4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除尘系统及配件进行校准和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校准、检查的内容与方法详见附录C。


团体标准《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规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