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的一般性要求、验收工作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和系统运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烟花爆竹和火炸药粉尘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47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15577-201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5607 涂装行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7440-200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19081-2008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32276-2015 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4228-200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32-2013 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
AQ4272-2016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AQ4273-201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涉爆粉尘
涉及可燃、可爆的粉尘。
3.2 除尘系统
由吸尘罩或吸尘柜、风管、风机、除尘器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装置。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3.4 湿式除尘一体机
具有防爆性能的打磨、抛光、湿式除尘一体化功能的设备。
4 一般性要求
4.1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承接单位,应当具有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范围内的服务能力。
4.2 项目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组织专家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4.3 湿式除尘一体机及相关资料和设备安全性能应经过专家委员会审查。
4.4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除应遵守本标准规定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验收程序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5.1 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向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前准备附录A中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
5.2 成立专家组
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应根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从委员会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数量宜在3人以上(含3人),且为奇数,并明确1人为组长。
5.3 现场验收
专家组到现场后,进行必要性文件资料的审阅,对项目进行验收,包括设备设施查看和控制系统测试。
5.4 出具意见书
专家组应对申请验收项目出具验收意见书;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监管。
具体流程如下图:
6 验收内容
6.1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根据苏州地区的粉尘状况,其性质分为4类,对应的验收内容分别如下:
6.1.1 铝镁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资料;
——除尘系统;
——电气设备设施;
——控爆措施;
——控制系统;
——其他。
6.1.2 木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资料;
——除尘系统;
——木粉收集装置;
——电气设备设施;
——控爆措施;
——控制系统;
——非封闭式除尘器;
——其他。
6.1.3 静电喷粉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资料;
——除尘系统;
——喷粉室;
——电气设备设施;
——控爆措施;
——控制系统;
——其他。
6.1.4 其他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资料;
——除尘系统;
——电气设备设施;
——控爆措施;
——控制系统;
——斗式提升机;
——其他。
6.2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具体验收要点、验收方法、权重划分、验收通过标准及备注详见附录A。
7 验收意见书
7.1 专家组完成现场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意见书。
7.2 验收意见书作为涉爆粉尘除尘系统的验收技术结论,接受当地政府监管。
7.3 验收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地址、建设项目名称、验收日期;
2)项目描述: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安全设施、系统运行情况;
3)明确内容:除尘系统目前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除尘系统在建设单位生产过程中能否满足安全要求、除尘系统安全风险是否可以接受;
4)问题与建议:除尘系统需进一步整改的问题及对应的完善建议、系统运行管理建议;
5)专家签字。
7.4 涉爆粉尘除尘系统验收意见书参考格式详见附录B。
7.5 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提出反映,由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 系统运行管理
8.1 建设单位在除尘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8.1.1 建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清扫制度、应急处置要点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1.2 建立系统安全运行、检测记录和设备档案,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8.1.3 除尘系统的安全标志应按GB 2894和其他有关规定张贴。
8.1.4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除尘系统及配件进行校准和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校准、检查的内容与方法详见附录C。